李某容留卖淫案
案由:
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5)许县刑再初字第04号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志敏 单位: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依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处理好本案,关键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该案是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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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5)许县刑初字第48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5)许县刑再初字第04号判决书。
2.案由:容留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战杰。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2003年12月24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5年6月9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05年7月12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
辩护人:刘程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志敏;审判员:刘军;代理审判员:海建华
6.审结时间:200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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