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贵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西宁竞帆律师事务所

西宁汇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刑再终字第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毕生财 单位: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是:行为人冯某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公款是否据为已有?
对本案由二审提审,还是指令一审法院再审,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指令再审妥当,一种认为提审合适。笔者认为提审较合宜,因为本案一审时有分歧意见难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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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03)贵刑初字第13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刑再终字第01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永生、徐培莲、尕毛措。
被告人(申诉人):冯某,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原系贵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干警,后任同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队长。因涉嫌贪污,2002年11月30日由贵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贵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县利西宁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辩护人:张云峰西宁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捍民;审判员:秦海生南兴加。
再审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伟;审判员:毕生财拉毛卓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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