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贪污、受贿案
案由:
单位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合川市综合城镇开发总公司

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

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刑终字第5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山 单位: 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审理曾一度引起社会关注。收取售房合同价与实际售房价的差额款,是否构成对国家资产的侵吞?这也是本案能否认定贪污犯罪的关键。持否定意见的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行为人梁某占有购房户给付的现金不属于公司集体财产的范围。行为人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2005)合刑初字第33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刑终字第585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合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沫、郭建忠。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男,194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原系合川市综合城镇开发总公司办公室主任。2005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合川市人民检察院留置,间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幼虹、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杨幼虹、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屈强;审判员:胡斌李志明。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世海;代理审判员:江玲胡东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