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连市金州区公证处的

辽宁天巍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刑终字第4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沛 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
其一,苏某的身份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两种情况,即在国家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的情况和在非国家机关中受委托行使国家职权...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05)金刑初字第37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刑终字第438号判决书。
2.案由: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庆芬。
被告人(上诉人):苏某,女,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大连市金州区公证处的公证员。因本案于2005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张绍武辽宁天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沛;人民陪审员:白韧闫瑛。
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裘春华;审判员:付庆维肖德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