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原顺化工有限公司诉无锡创越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二初字第02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戴鸿峰 单位: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债务人不履行双方就前诉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而导致债权人丧失申请执行权后重新起诉的纠纷,存在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1.债权人依照双方之间就前诉判决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再次起诉,是否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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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二初字第0215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原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朱山路441号9幢314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宜兴市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创越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鸿声。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银良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圣杰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戴鸿峰
6.审结时间:20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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