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创立达电子有限公司诉山东电讯三厂等买卖合同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终字第5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宏雷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涉及能否适用企业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案件,其实质是股东能否以股权出资以及相关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
1.关于股东以《公司法》未规定的财产和权利出资效力的认定
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只列举了货币、实物、工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4)锡滨民二初字第4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终字第524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无锡市创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立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创立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威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过静江苏无锡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讯三厂(国营第八〇五〇厂)(以下简称“电讯三厂”),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讯三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邓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泰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虎山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国资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林国雄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朱俊伟。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宏雷;代理审判员:王志斌王新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