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至祥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诉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房地产全程策划合同案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至祥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

刘晰律师事务所

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灵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贺民二终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志深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案由
案由是案件性质的反映,正确确定案由,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有一种意见认为,案由应定承揽合同纠纷,理由是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开发的贺州市综合大楼和梧州商住综合楼作房地产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05)贺八民二初字第98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贺民二终字第51号。
2.案由:委托房地产全程策划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广西至祥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园湖路9号6栋4层。
法定代表人:曾某,广西至祥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晓文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覃某,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煜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蒋又生。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献年;审判员:王冬兰;代理审判员:陈志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