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实业集团公司诉苏州市双马电器有限公司等企业间借款案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苏中民二终字第3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筱法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人格混同案,苏州市新塘厨房设备厂与双马电器公司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但由于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且经营业务、利益和资产混同,两公司的股东互相参股,属于法律上应认定的公司人格混同现象。
公司法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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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158号。
二审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苏中民二终字第312号。
2.案由:企业间借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虎丘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虎丘街道虎丘村。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长敏江苏苏州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双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城北街道新塘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彭某,经理。
被告(上诉人):苏州市新塘厨房设备厂,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城北街道新塘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倪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荣江苏苏州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1(系彭某弟弟,代理上述两被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迈。
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乐一;审判员:黄飞;代理审判员:王椎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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