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采罗彩棉产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海园路支行担保合同案 委托贷款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36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支建成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如何认定及处理,有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用私刻的印章,以玉海园支行的名义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不是玉海园支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视为玉海园支行的承诺,故委托贷款协议及担保合同关系不成立。又因王某的行为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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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3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3692号。
2.案由:担保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九采罗彩棉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7号楼8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唐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戴睿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海园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59号1号楼。
负责人:张某1,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怿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曲育京。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支建成;代理审判员:张丽新马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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