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诉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案 无效合同、合同相对性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二初字第2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段绪朝 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应该说,本案的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但由于本案所涉的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详尽的规定,在实践中多存在争议;更由于判决一方合同当事人因其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得本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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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二初字第246号。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袁某,男,汉族,1960年9月10生。
委托代理人:陈秋江苏徐州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青,徐州市泉山区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友亮江苏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汉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校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段绪朝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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