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安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内蒙古万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安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07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荆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署的格式托运单中限额责任条款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安快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赔偿万柏公司的货物损失?
1.本案涉及的格式运单中限额责任条款应认定无效
安快公司与万柏公司签订的货物托运单系双方运输合同关系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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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1491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0764号。
2.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内蒙古万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诺和木勒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内蒙古万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北京安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前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北京安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李东谊。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荆;审判员:巩绪红;代理审判员:刘险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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