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迪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诉南宁市兴宁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商品房包销合同案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二终字第1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蒙恪民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1.《策划、销售代理合同书》的性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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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2004)永民二初字第8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二终字第166号。
2.案由:商品房包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宁市迪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64号金海楼第四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罗洪斌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剑波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宁市兴宁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304—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坚东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罗某,男,1973年7月29日生,壮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方某,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告:南宁锦明房地产实业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鲤湾路6号恒楼三层D座。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敦扬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元山;审判员:程涛秦克宁。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力宁;审判员:程文勤蒙恪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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