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诉北京融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一般委托合同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融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中富证券北京东四十条营业部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5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许雪梅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谁有权支取2XXXX2账户内剩余的资金?本案两个纠纷是否应当合并审理?
投资公司与融合信达公司先后签订的三份《合作投资协议》及双方于2001年7月签订的《协议书》,以及投资公司、融合信达公司、国泰君安营业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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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505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547号。
2.案由:一般委托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亚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融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有限公司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北京融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红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中富证券北京东四十条营业部经理。
第三人:张某,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成;审判员:张兰珠;代理审判员:肖伟。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凯军;代理审判员:许雪梅谷绍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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