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兴航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案 诉讼代理权限的授权与解除及执行代理权限
案由: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保定新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保定新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双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兴航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41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丽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律师代理诉讼案件中的执行问题,双方当事人就被告对于案件诉讼代理权限问题存在争议,被告是否就案件的执行负有委托代理义务成为本案的处理关键。一审法院在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及其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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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647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4145号。
2.案由:诉讼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保定新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小店镇。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沈某,男,50岁,保定新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武某,保定新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博今北京市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兴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94号万信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江北京市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李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宝升;审判员:彭宁燕姚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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