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诉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居间合同案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3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文彬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倪某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以中共海门市委、海门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为依据,要求给付引进外资奖励金的诉讼请求,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而不是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因为:
1.海门市人民政府在有关文件中“对引进外资项目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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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门市人民法院(2005)门民二初字第0361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311号。
2.案由:居间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倪某,女,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海门市人。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门市解放东路661号。
负责人:沈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倪云生江苏南通金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门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沈娟。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文彬;代理审判员:杨新祥朱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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