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诉昆明正华饲料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五终字第5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德文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典型的妨害举证案件,焦点在于如何分配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应当对某一待证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证明该事实的重要证据恰恰为对方所掌握和控制时,举证行为的完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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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5)官法民一初字第337号。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五终字第586号。
2.案由:居间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祝某,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四川荣县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弥勒县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昆明正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南郊六甲乡盘龙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滔滔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甘静辉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玉飞;代理审判员:姚琼芳蒋德文。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健;审判员:张建华;代理审判员:周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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