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康复医院诉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电信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宿迁拓荒者律师事务所

公司市场经营部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05)洪民二初字第2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一峰 单位: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本案纠纷并非合同双方的直接原因所造成,而是由另一份合同的履行引起,并涉及一个全新的概念,即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便利当事人费用收取与履行成为可能,从而在两份本无关联的合同间,因“捆绑”收费/付费的便利行为,建立了合同履行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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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05)洪民二初字第234号。
2.案由:电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泗洪县康复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院院长。
被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乐江苏宿迁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某,该公司市场经营部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一峰;审判员:张新育许尔厚
6.审结时间:200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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