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诉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案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五终字第4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丽纯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两方面问题:
1.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是因旅行社为游客代买保险存在重大过失所引发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我国法律对旅游合同没有明文规定,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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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5)官法民二初字第128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五终字第470号。
2.案由:旅游服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女,汉族,76岁,云南省昆明市人,系死者李某之妻。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女,汉族,47岁,云南省昆明市人,系死者李某之女。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2,男,汉族,44岁,云南省昆明市人,系死者李某之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吉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永丰路6号康辉旅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3,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盛某,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贺丽纯。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健;审判员:张建华;代理审判员:周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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