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人民医院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等医疗服务合同案 医疗费用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宣中民一终字第3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严金华 单位:
本案是基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受到伤害原告垫支抢救费用产生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受害人在接受医疗机构救治过程中产生的救治费用,受害人有支付的义务,即医疗机构只能向接受服务的主体请求支付相关费用。就本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宣城市广德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一初字第697号。
二审判决书: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宣中民一终字第317号。
2.案由:医疗服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花园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该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喻某,男,1980年1月生,汉族,该医院职工。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32号。
负责人: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巍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11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熊某,女,1940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某,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某1,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某2,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胡鹏,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广德县云广酒厂,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东关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1,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宣城市广德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严金华。
二审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烈;代理审判员:胡德明谢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