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云溪村委会等农业承包合同案 外来户权利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平律师事务所

鼎兴律师事务所

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

官渡区小板桥镇法律服务所

官渡区政府

官渡区小板桥镇法律服务所

官渡区政府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五终字第2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迅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朱某一家三口是否能依法享有村民待遇?村委会所作决定是否有效?本案基础事实双方没有争议,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从村集体...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4)官法民一初字第3326号。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五终字第236号。
2.案由:农业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龙天明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顾建所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丙春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云溪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云溪村委会二组”)。
负责人:李某,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冯烈华,官渡区小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范某,官渡区政府退休干部,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云溪村委会(以下简称“云溪村委会”)。
负责人:毛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池瑞英,官渡区小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池某,官渡区政府退休干部,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李涛。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健;审判员:张建华;代理审判员:周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