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等诉启东市吕四聚鹤大酒店等旅店服务合同案 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启东市天汾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5)启吕民初字第01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南松 单位: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所谓特殊,在于受害人的身份有别于通常的安全保障对象。安全保障义务人就第三人侵权事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符合三个要件:其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二,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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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5)启吕民初字第0175号。
2.案由:旅店服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董某,男,57岁,满族,辽宁省抚顺市人,退休工人。
原告:陈某,女,56岁,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人,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桂升原、陈冬忠,上某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吕四聚鹤大酒店,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大洋桥东侧。
负责人:任某,经理。
被告:任某,男,1955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兴,启东市天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南松
6.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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