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深圳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等消费服务合同车辆保管案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石磊 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一、二审判决基于基本相同的事实,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主要的原因有二。第一,一、二审判决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判断。一审判决只是认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保管车辆的合同关系,并没有就原告徐某在被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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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63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32号。
2.案由:消费服务合同车辆保管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卢江市人。
委托代理人:康晓岳(一、二审),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秋霞(一、二审),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北路2001号。
负责人:杜某,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
二被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显龙(一、二审),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永标(一、二审),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路来祥。
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磊;审判员:赖建华廖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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