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证券合同案 证明标准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

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4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单国军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争议点较多,如本案是否以中期证券苏州街营业部原负责人赵某、毕某所涉嫌的刑事犯罪的审理为前提,并因刑事诉讼尚在进程中而中止审理,又如张某资金账户中的500万元能否认定为张某所有,再如能否认定涉案账户内资金转出、并户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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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10076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410号。
2.案由:证券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明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2号银丰大厦2层。
负责人:吴某,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庄砺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枫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某,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尹某,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平;代理审判员:陈伟张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国军;代理审判员:亓培冰张朝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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