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埃玛克化学有限公司诉李某等侵害公司权益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埃玛克公司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埃玛克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法律服务所

埃玛克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宝海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埃玛克公司聘用的总经理、财务部长在履行职务期间是否实际控制了埃玛克公司的印章、证照及财务资料等,且两被告被解聘后是否实际占有了上述公司财物没有交还。对此存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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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5)江宁民二初字第511号。
二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74号。
2.案由:侵害公司权益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京埃玛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玛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镇凤凰山排土场。
法定代表人:周某,埃玛克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颂坚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彬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埃玛克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双喜,南京市江宁区秣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鹿某,女,1977年2月1日生,汉族,埃玛克公司员工。系李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金彪,南京市江宁区秣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郑宝海。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玲刚;代理审判员:赵屹、王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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