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纪家居餐饮有限公司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案 股东会决议效力、善意取得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28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有光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关于股东会决议效力认定问题
本案中刘某以股东会决议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认为股东会决议是冒用其名义形成,应为无效。香排居公司(以下均以现名称简称)认为有协议在先并经过工商核准变更登记,因此股东会决议应为有效。焦点在于非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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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372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2866号。
2.案由: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清荣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炜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纪家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二区14号。
法定代表人:奚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有光;代理审判员:崔晓林郭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岩;审判员:卢丽莎宋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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