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等诉陈某等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权案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

饶平嘉隆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汕中法民四初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洁明 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1.谁有权对侵害公司利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持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陈某作为嘉隆公司的董事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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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汕中法民四初字第66号。
2.案由: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詹某,男,汉族,1939年6月22日出生。
原告:方某,男,汉族,1943年1月1日出生。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汉族,1941年5月12日出生,系饶平嘉隆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饶平嘉隆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钱东镇下浮山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余海松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林玉;审判员:游建英张章宜
6.审结时间:200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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