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南通建设港口物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案 股权抵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金信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初字第00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伟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港口公司和江山公司之间的《股权抵债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而无效。
江山公司和港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港口公司未能交付货物,也不能全额退还预付货款,所以双方在2004年10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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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初字第0090号。
2.案由:股权转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姚港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育芳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设港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中兴路新星商厦内。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徐峻飞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南大街3—21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迎斌江苏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伟;审判员:江龙;代理审判员:张海涛
6.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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