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诉刘某等收回股权案
案由:
知识产权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建祥 单位: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请求“收回股本”问题,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1993年的《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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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梅某区人民法院(2004)梅区民三初字第149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65号。
2.案由:收回股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肖某,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衍俊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男,36岁,汉族。
被告(上诉人):叶某,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谢某,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叶某1,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一审):张小华广东法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二审):魏新民、张海龙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某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青山;审判员:陈新昌刘育平。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干忠;审判员:黄建祥;代理审判员:黎永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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