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水电(安溪)有限公司诉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案 票据权利证明和背书涂销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美兰 单位: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案是一件因背书当事人疏忽,签章有误而引发的票据权利纠纷案件,其中涉及背书转让的票据关系。本案的实质并非票据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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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63号。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集安水电(安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北石河滨西路36幢378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安溪县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百崎乡里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骆某,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安溪三元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金谷镇三元村。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水金;审判员:陈秀环谢美兰
6.审结时间:20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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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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