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除外责任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枝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民一终字第3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军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保险合同的效力
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写而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作为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意向的书面要约,为了体现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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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民一终字第374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女,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一、二审):潘某,女,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肖发红,枝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宜昌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9号。
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严昌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凌白未;审判员:马晓曦左树青。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郑文堂;代理审判员:李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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