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旅旅运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车辆基本险的免责条款及代位求偿权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19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尤冰宁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车辆在维修、保养后交付车主的过程中出险,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期间出险,保险公司依约可以免责。且投保人在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和没有法院判决,双方责任不明的情况下,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系投保人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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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140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1945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厦门国旅旅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尹申平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
代表人: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荣鼎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卫真;审判员:王及黄振源。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萍;代理审判员:尤冰宁李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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