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等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无效合同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终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终字第8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柳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几个常见的问题:
1.合同效力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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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3)西民初字第673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终字112号。
重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初字第497号。
终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终字第859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屈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38号九洲大厦A座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马某,该公司理赔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某,该公司理赔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霄凌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汪白群。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郑文堂;代理审判员:周琼。
重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凌白未;审判员:余晓左树青。
终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郑文堂;代理审判员:周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26日。
重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5日。
终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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