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飞鹏环保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副

平安保险公司南通支公司

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

江苏南通紫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2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燕燕 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王某非法出国打工等情况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设置了三项一般规定:
其一,行为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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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二初字第005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221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审):丁某,男,南通飞鹏环保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某,平安保险公司南通支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罗浩,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负责人: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华江苏南通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戎益华;审判员:田华程荣。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葛健;代理审判员:杨谦唐明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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