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 虚假申请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二破申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破产行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其间交织着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相关主体为谋取自身利益或规避自身责任而僭越法律的情况难以避免。正因为如此,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申请与受理及破产条件作了限制性的严格规定,以防止相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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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昌中民破字第3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二破申字第1号。
2.案由:申请破产案。
3.诉讼双方
申请人(被申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屯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新疆高新技术项目开发研究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大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研究院院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腊翊凯;代理审判员:段新卫庄艳梅。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代理审判员:石炜钟敬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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