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快特名片制作中心诉昆明唯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民三终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群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案件争议的主要问题以及法院审理的重点在于分析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做专利侵权判定时,只有先根据说明书和专利申请文件解释完权利要求,确定了权利要求的范围以后,才把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物做比较,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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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六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民三终字第45号。
2.案由:侵犯专利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云南快特名片制作中心,住所地昆明市文林街203号附1、2、3号。
法定代表人: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勇、李亚姝云南世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昆明唯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123号三合商务写字楼4楼C座。
法定代表人:范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蔺以丹;代理审判员:李伟徐群。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冉莹;审判员:师清张淑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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