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莆田市凤凰山公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历史题材作品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蔚文 单位: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因历史题材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纷争。历史题材作品的显著特征在于其中一切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都应以史实为基础,史实是同一的,围绕史实创作的作品就难免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因此如何判断历史题材作品有无侵权就显得尤为困难。在此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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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莆民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43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3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原告(上诉人、也系陈某的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1(笔名德某),男,193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被告(被上诉人):莆田市凤凰山公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炳熊福建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明梅;代理审判员:陈福元陈志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健民;审判员:陈一龙;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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