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机电脑软件有限公司诉国际商业机器(IBM)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商标权的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41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德恒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商标权的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商标法》没有明确,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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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4183号。
2.案由:商标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神机电脑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军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商业机器(IBM)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民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有光;代理审判员:谢甄珂普翔
6.审结时间:20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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