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康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企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商标权转让合同案 商标权转让中的相关问题
案由: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29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子英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此案中对商标权的转让是否成就的认定
本案对原告商标权是否转让给被告上海企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要看原告是否有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案情上看,冯某持有的转让申请书是空白的,虽然盖有原告公司的公章,但并没有填写双方需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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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1727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2980号。
2.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州市康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八旗二马路48号航运大厦16楼11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连英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企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787号101—11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超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冯某,女,汉族,1962年3月26日出生,上海企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超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M层30112室。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子英;审判员:李有光;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薇;代理审判员:宋光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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