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诉李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案
案由:
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中企联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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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玉中民三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莫斌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领域。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是一个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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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玉中民三终字第1号。
2.案由: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集团”),住所地玉林市玉柴新城玉柴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西中企联专利事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某,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玉林市玉州区沙士龙网吧业主。
委托代理人:邓某,沙士龙网吧网管。
委托代理人:陈劲松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斌;审判员:何晖罗耕思
6.审结时间: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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