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莱恩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厦门贝丝汀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网页著作权
案由: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3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勤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是新类型的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审理时,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焦点:
1.莱恩迪公司对其委托阿里巴巴公司制作的http://landy.en.alibaba.com网站上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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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初字第6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308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莱恩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恩迪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晓青、郑晓明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贝丝汀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丝汀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武某,女,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系贝丝汀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名仕数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仕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灵石;审判员:林勤曾聆。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健民;审判员:陈一龙;代理审判员:王佳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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