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等无单放货侵权赔偿案 无单放货
案由:
无罪逮捕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

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

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明 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1.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1995年交通部制定、实施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1995年两规)在运输法律体系的大范畴下,明确了港口经营人独立民事法律主体的定位,并确立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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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2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32号。
2.案由:无单放货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墟沟海棠南路外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连云港港务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某,该局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昆仑山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连云港港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利荣;代理审判员:王国梁杨莉莎。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钧;代理审判员:吴玲玲陈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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