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克曼斯航运有限公司诉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法民四终字第0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5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磊 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本案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委托关系,具体表现为:第一,被代理人是否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第二,被代理人和行为人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是否存在?
1.本案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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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天津海事法院(2004)津海法商初字第307号。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法民四终字第035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瑞克曼斯航运有限公司(RICKMERS LINIE GmbH&CIEKG)。
被告(被上诉人):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管道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远洋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天实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远洋实业总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实货代分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延景;审判员:杨勇涛;代理审判员:陈顺平。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杰;审判员:尚作晶;代理审判员:李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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