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案
案由: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2005)厦海法确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俊强 单位: 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调解是否适用于确权诉讼案件,另一是保险人提起确权诉讼的特殊问题。
1.调解适用于确权诉讼案件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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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2005)厦海法确字第6号。
2.案由:海事债权确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代表人:戴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彦、叶文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正元大厦805室。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兴玉;审判员:许俊强;代理审判员:邹兴华
6.审结时间:200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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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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