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云森纺织有限公司诉以星综合航运有限公司预借提单侵权案
案由:
提单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四终字第1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士舜 单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预借提单侵权纠纷,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以星公司是否存在预借提单行为;二是以星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1.以星公司是否存在预借提单行为
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者未装船完毕时,签发已装船提单或者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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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海事法院(2005)津海法商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四终字第163号。
2.案由:预借提单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奎屯云森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森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北京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以星综合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星公司”),住所地7—9Pal—YamAvenue,P.O.B.1723,Haifa31016,Israel。
法定代表人:D,首席执行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增强;审判员:程显章;代理审判员:解秋芳。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红;审判员:张士舜;代理审判员:耿小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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