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市金碧路片区道路拓宽改造建设指挥部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款案
法官解说
1.关于本案中被执行人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属于应暂缓执行的问题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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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执行依据判决书字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云高民二终字第234号。
2.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
3.执行双方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十六局”)。
被执行人:昆明市金碧路片区道路拓宽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金碧路指挥部”)。
被执行人: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
4.执行机关和执行组织
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虎;审判员:郑云、唐振韬。
5.执结时间:20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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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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