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诉孙某排除妨碍案 放弃采光权协议的效力、地役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扬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

江苏扬州金星光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邗江区忠泉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扬民一终字第04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松青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采光权是一种涉及人身健康的权利,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权利,是否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方式排除之?这是本案需要解决的关键之处。
本案的处理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在审理中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这种约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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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6)扬邗民一初字第0161号。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扬民一终字第0401号。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石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代理人:俞某,系原告配偶,1965年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某,扬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孙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秋峰江苏扬州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永贞,扬州市邗江区忠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玮;审判员:曹松青陈彦。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培祥;审判员:蒋金生王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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