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农户诉天津市宝坻区牛口道镇芦各庄村民委员会、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村民委员会

文书字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初字第2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1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肖强 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建立后,由于农产品市场波动,部分农资涨价,农民负担过重等原因,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民弃耕、抛荒土地的现象。作为发包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交纳农业税,减少损失,采取了在未解除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下,另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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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初字第2109号。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唐某农户。
农户代表人:唐某,男,56岁,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牛口镇芦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付某,男,37岁,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利祥;审判员:王文海;代理审判员:肖强
6.审结时间:200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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