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翟某等农村房屋买卖案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效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服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3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华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不单纯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同时还涉及房屋所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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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 892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329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48年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张国奎,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翟某1,北京市昌平区农民。
被告(上诉人):翟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谢国利,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翟某2,男,1949年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维;人民陪审员:门晋方刘玉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牛旭云;审判员:潘刚刘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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