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诉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拆迁合同案 房屋拆迁合同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中律师事务所

该管理处综合管理科

南宁市西乡塘第二法律事务中心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民一终字第5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玉萍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例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本案中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及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三是拆迁合同不能履行时补偿标准的确定。
1.本案拆迁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被告在上诉时提出:原告明知被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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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5)兴民一初字第57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民一终字第503号。
2.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赖某,女,1938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原告的女儿,女,1959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杨凯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住所地:南宁市麻村路12号米兰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某,该管理处综合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维,南宁市西乡塘第二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陈玉萍。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凤鸣;审判员:李涛梁世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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