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案 房屋拆迁合同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五环食品厂

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

该公司经营部

该公司行政部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终字第5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筝 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世嘉房产公司提供的有李某签名的承诺书是否能构成世嘉房产公司不履行回迁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
首先,本案中世嘉房产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合同关系,而不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世嘉房产公司与南郊农场签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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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523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终字第573号。
2.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五环食品厂退休工人,住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1,李某之子,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均明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1号美江大厦517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经营部经理,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英;审判员:王炳光;人民陪审员:马浩。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羽红;审判员:林立;代理审判员:杨世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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